《瑜伽师地论》卷第一
辛三、所缘(分二科)壬一、出体
(资料图)
彼所缘者:谓色,有见有对。
缘虑,观察、思惟,叫做「缘」。「所缘」,什么是眼识的所缘呢?「谓色」,就是色法。「有见有对」,「有见」,「显色、形色、表色」,这些色法是眼识的境界,所以这个见就发出了作用。若是声音,发不出来眼识的作用。为什么呢?它不是眼识的境界,发不出作用来。所缘「有对」,它是眼识所缘虑的。这是说出来这个所缘的色法的体相,但是这还只是简单的说。
韩清净《披寻记》:「谓色有见有对者:此中有见,由五种相建立差别。谓显色故,形色故,表色故,眼境界故,眼识所缘故。有对亦由五相建立差别。一、各据别处而安住故;二、于余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为障碍故;三、为手足、块刀杖等所触,便变坏故;四、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;五、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。如下决择分释。(陵本六十五卷九页)」
眼识所缘的是色法,它的特性是有见有对,有见是可以看得到,有对是指有障碍、有拘碍。
在〈决择‧思所成慧地〉《瑜伽师地论》卷第六十五以五个角度来说明「有见」的特性。包括显色、形色、表色、眼境界、眼识所缘。显色,是指青、黄、赤、白、光、影、明、闇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及空一显色等,明了显现,可以看得到的色法,称为有见。形色,指色法的长、短、方、圆、麤、细、正、不正、高、下色,是色法积集长短等的分别相。色法的外形差别明显可见,称为有见。表色,指身体的取、舍、屈、伸、行、住、坐、卧、等色,能表达内心的思想,是色法的动相,也是明显可见,称为有见。眼境界,色法于眼根处有拘碍,能为眼根的境界,名为有见。眼识所缘,色法能为眼根的境界,也能为眼识所缘。明了可见,故称为有见。
色法有对的特性,也可由五种相状来建立它的差别。
一、各据别处而安住故,即指每一个色法各别占有空间。
二、于余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为障碍故。色法能障碍其它色聚的容受与往来,例如欲界同一时间同一个地方的空间只能站一个人,不容第二个人站在同处,彼此往来也有障碍。不像色界天的人可以一万个人站在同一个地方,因为他们的色法没有障碍。
三、为手足、块刀杖等所触,便变坏故。色法以质碍为性,被手、脚、石块、刀子或木杖等鞭打触击时,就变化破坏了。
四、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。一切色法是眼耳鼻舌身五清净色根所取的境界。
五、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。一切色法也是依清净色根的眼耳鼻舌身五识等所缘虑的境界。
这五种有对,前三属于「障碍有对」,第四是「境界有对」,第五是「所缘有对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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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阅读: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第六十五:复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见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谓显色故、形色故、表色故、眼境界故、眼识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见诸法差别,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
复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对诸法差别。何等为五?一、各据别处而安住故;二、于余色聚容受往来等业,为障碍故;三、为手足块刀杖等所触便变坏故;四、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;五、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识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对诸法差别,与上相违,应知其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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